關于印發《咸寧市人才公寓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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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人組文〔2017〕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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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市直各單位黨組(黨委):
《咸寧市人才公寓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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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咸寧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
????????????????2017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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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寧市人才公寓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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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關于做好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導意見》(鄂建〔2017〕8號)文件精神,規范人才公寓管理,強化人才服務保障,進一步優化創新創業環境,結合咸寧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人才公寓是指專項用于咸寧市人才生活配套的租賃公寓(位于咸寧市太乙大道肖橋小區公租房1棟),解決人才來咸工作或創新創業的短期租賃和過渡周轉用房。
第三條?人才公寓管理遵循“政府引導、統籌安排、只租不售、周轉使用”的原則。
第四條?咸寧市委人才辦是人才公寓的主管部門,負責人才公寓的房源籌集、審批、分配、管理、監督等工作。委托咸寧市人才創新創業超市負責人才公寓申報、受理、審核等工作。咸寧市城市發展(集團)有限公司是人才公寓的所有權單位,負責人才公寓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委托咸寧市桂泉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具體負責。
第二章 ?租住條件與標準
第五條?在咸寧工作且在咸寧市城區暫時沒有自住房的下列各類人才,可申請租住人才公寓:
1.獲得“南鄂英才計劃”A、B、C、D四類《咸寧市高層次人才認定證書》的創新創業人才;
2.咸寧市“招碩引博”引進人員;
3.咸寧市“黨政干部儲備人才計劃”引進人員;
4.選派到我市開展掛職鍛煉、社會實踐等高層次人才;
5.經咸寧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研究認定的其他特殊人才。
第六條?人才公寓原則上按一人一套配置,分為Ⅰ、Ⅱ兩類戶型,其中Ⅰ類為兩室一廳戶型,面積65平方米左右;Ⅱ類為一室一廳戶型,面積50平方米左右。根據申請人實際情況由市委人才辦分類配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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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申請與審批
第七條?申請入住人才公寓需按以下程序辦理:
1.單位申請。申請人個人提出需求,所在單位按要求對申請人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進行核實匯總后,由單位統一向咸寧市人才創新創業超市提出入住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
2.受理審核。咸寧市人才創新創業超市負責對申請人資格及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報送咸寧市委人才辦審批,審批通過后由咸寧市人才創新創業超市開具預分配通知書;不符合條件的,及時反饋用人單位。
3.簽訂合同。申請人憑預分配通知書與咸寧市城市發展(集團)有限公司簽訂租賃合同,租金采取“押三付一”的方式,即在簽訂《租賃合同》時統一繳納1個月租金和1000元押金,以后每個月定期繳納當月租金及其它相關費用。
第八條?申請人須提交以下材料:
1.《咸寧市“人才公寓”租住申請表》;
2.申請人身份證、戶口簿、學歷學位證明、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在本市城區無房或租房情況證明、婚姻狀況證明等資料(已婚者提供結婚證及配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申請人所在單位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4.審核部門需要提供的其它證明材料。
第九條?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的,咸寧市人才創新創業超市應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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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租期與費用
第十條?人才公寓租賃總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三年。租賃合同采取一年一簽。
第十一條?人才公寓租金實行政府指導下的租金基準價,按照市場行情變化一年一調整。租賃期間產生的租金、押金、水、電、燃氣、物業及其它應由承租人承擔的相關費用,由承租人按時繳納,統一委托咸寧市桂泉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代收。其中,獲得《咸寧市高層次人才認定證書》的四類人才免收三年租金。
第十二條?租金由咸寧市桂泉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收取后,專項用于人才公寓的維護、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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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使用與退出
第十三條?咸寧市桂泉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負責人才公寓安保、保潔及配套設施的維修養護等工作,確保人才公寓的正常使用。
第十四條?承租人不得擅自裝修所承租人才公寓。確需裝修的,應當取得咸寧市桂泉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同意。承租人應保護好房屋及其設備并合理使用,若因使用不當或人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設備損壞的,承租人應負責修復并依法承擔相關費用。
第十五條?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出人才公寓:
1.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人才公寓的;
2.改變所承租人才公寓用途的;
3.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人才公寓,拒不恢復原狀的;
4.在人才公寓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5.無正當理由連續3個月以上閑置人才公寓的;
6.累計3個月以上拖欠租金、水、電、物業及其它應由承租人承擔的相關費用的,經催繳后無正當理由拒不繳納的;
7.違法違紀被取消各類人才資格的;
8.租住人與申請人不一致的;
9.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10.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人才公寓配租條件的;
11.租賃期內,承租或者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12.其他需要退出的情況。
承租人有以上規定情形之一的,為其安排最長1個月的搬遷期,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市場價的租金數額繳納。
第十六條?租賃期滿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滿3個月前向咸寧市人才創新創業超市提出申請,報咸寧市委人才辦審批后簽訂續租合同。未按規定提出續租申請的承租人,租賃期滿應當及時騰退人才公寓。咸寧市委人才辦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對人才公寓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七條?承租人申請退出人才公寓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1.申報。承租人向咸寧市人才創新創業超市提出書面申請。
2.解除合同。咸寧市人才創新創業超市通知咸寧市城市發展(集團)有限公司與承租人簽訂《退房協議書》,終止租賃關系,并報咸寧市委人才辦備案。
3.退出房屋。承租人應在協議規定時間內繳清相關費用,并騰空人才公寓。
4.結算。委托咸寧市桂泉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與承租人對租住人才公寓的物品等進行清點結算。若住房和設施有損壞、遺失的,承租人應恢復修理和賠償。
承租人應當退出、騰退人才公寓而不主動提出書面申請的,咸寧市桂泉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應當及時通知承租人。租賃合同自通知到達承租人時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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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咸寧市委人才辦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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