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南鄂英才”購房及租賃補貼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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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房文〔2017〕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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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有關單位:
《“南鄂英才”購房及租賃補貼實施細則(試行)》已經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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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咸寧市委組織部 ?????????咸寧市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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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寧市房地產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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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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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鄂英才”購房及租賃補貼實施細則(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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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解決我市引進人才的住房問題,進一步營造良好的引才環境,根據《中共咸寧市委 咸寧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南鄂英才計劃”的若干意見》(咸發〔2017〕7號)文件精神,制訂本實施細則。
一、保障對象
住房保障對象為獲得A、B、C、D四類《咸寧市高層次人才認定證書》的人才。
二、保障方式
引進人才根據在我市工作或服務實際情況,可以選擇免租入住咸寧市“人才公寓”、領取購房補貼或一定租房補貼。原則上只安排免租入住“人才公寓”,確需自行租房的由主管單位(部門)視情況給予一定租房補貼,或按單位(部門)相關政策給予住房保障。
三、保障標準
(一)A、B類人才:凡在咸寧工作或服務期間無自有住房,在我市購買首套自住商品住房的,可憑相關有效文件,按購房款的50%給予購房補貼,補貼金額分別最高不超過60萬元、30萬元。
(二)C、D類人才:凡在咸寧工作或服務期間無自有住房,在我市購買首套自住商品住房的,可憑相關有效文件,按購房款的25%給予購房補貼,補貼金額分別最高不超過15萬元、10萬元。
(三)引進人才凡在咸寧工作期間無自有住房的,可憑相關有效文件,申請免租入住我市“人才公寓”三年。
(四)對本人或其配偶在咸有住房,或鄉鎮、園區、主管部門、用人單位已提供住房的人才,不再給予住房、租房補貼;已享受過我市住房保障政策的,不再給予相關補貼;2017年5月1日前在我市購買住房的人才,不再給予購房補貼。
四、申請程序及管理
(一)租住“人才公寓”
按照《咸寧市人才公寓管理辦法》執行。
(二)申請購房補貼
(1)申請程序:
1.引進人才如實填寫相應的申請表及申請材料后,憑《咸寧市高層次人才認定證書》向咸寧市人才創新創業超市提出申請;
2.咸寧市人才創新創業超市接受申請后報房管部門、市委人才辦審核,審核通過后由咸寧市人才創新創業超市將申請人姓名、人才層次及享受標準等內容在網上和申請人所在單位同時公示10天;
3.公示無異議后報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備案,并由市房管部門、市財政部門按要求做好購房補貼的發放及相關工作。
(2)申請材料:
1.《“南鄂英才”購買市場商品住房領取購房補貼申請表》;
2.身份證、婚姻狀況證明、學歷學位證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專利證書、聘用證書、《咸寧市高層次人才認定證書》、房產證、土地證等證件的原件和復印件;
3.與用人單位簽訂的聘用合同(合作協議)或任職文件及法人資格原件及復印件;
4.相關部門出具的在咸寧市區無自有住房的證明材料。
(三)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停止租住“人才公寓”或發放租房補貼:
1.所在單位已為承租人解決住房問題或承租人已自行解決住房問題的;
2.已不在我市市區工作的;
3.承租“人才公寓”、自行租房領取租房補貼而轉租、轉借或改變住房用途的;
4.在我市市區變動工作單位后未重新辦理租住手續的;
5.違反租住協議或套取租房補貼的。
五、監督管理
(一)領取租房資助的申請人若離崗,從離崗當月起取消資助。用人單位在申請人離崗當月,應主動向咸寧市人才創新創業超市提交取消該申請人租房資助的報告。
(二)享受政府購房補貼的住房,由相關部門負責在相關產權證書上載明“人才住房”字樣。享受政府購房補貼50%及以上的申請人,在用人單位或咸寧市工作創業滿10年后,所購房屋方可上市交易;享受政府購房補貼50%以下的對象,在用人單位或咸寧市工作創業滿5年后,所購房屋方可上市交易。未滿相應年限離開的,應當無條件退還已領取的政府購房補貼,否則所購房屋不得交易,并由用人單位依據資助協議負責扣還政府購房補貼,并將扣還的政府資助資金回交給當地財政部門。享受政府購房補貼的住房,如需上市交易,必須取得市人才住房保障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書面同意。
(三)市房管部門建立專門的“人才住房”信息庫,并加強資金監管和交易管理。市人社和財政部門對用人單位人才住房保障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專項資金的使用同時接受同級審計部門的監督。人才和用人單位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嚴格按照審定的項目使用資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凡弄虛作假冒領資金的,一經查實,立即取消其資助資格,并收回已撥付的補助資金,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失去聯系30日以上或有其他違規違法行為的,終止相關資助。
六、附則
(一)本實施細則由市財政局、市房管局負責解釋。
(二)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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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南鄂英才”購買市場商品住房領取購房補貼申請表.docx